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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必要单设一个“袭警罪”吗

    信息发布者:王万刚
    2016-12-26 19:51:44    来源:搜索   转载

     

    金语良言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共109条,其中重点明确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及使用原则。与此同时还首次明确了对“袭警”行为的处理。

    依据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尚无证据表明袭警问题比别的国家严重得多,之所以袭警现象引发关注,还是源于长期以来我们对于警民关系的定位。许多时候我们拔高了警察的职能和形象,让他们有难以承受之重。当今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上升,利益诉求多元化,而警察的任务繁杂,职责与职权呈扩大化趋势,一旦有民众认为警察不满足自身的诉求时,就可能转移怨念,发泄不满,从而引发矛盾,激烈的就演变为袭警。当然,个别警察执法方法简单粗暴等也会加剧警民矛盾。

    对于袭警行为如何处理,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和地区一般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英国警察法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美国,由于私人可依法拥有枪支,加上种族问题突出,美国对警察职业的危险性认识较为充分,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警察执法的绝对权威性。而法、德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也不单设“袭警罪”,而是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并且按照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类型。而日本采用的是将一般情节的袭击警察的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的犯罪,将袭击警察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犯罪规定为“加重结果的伤害罪”或“加重结果的杀人罪”。

    我国是否要增设“袭警罪”也是一个有争议的老问题。袭警固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笔者认为,单设一个“袭警罪”似乎并无必要。袭警现象一般是由多种原因、多种手段造成的,难以独立类型化,只要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性质的犯罪,完全可以按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罚。要预防警民矛盾,归根到底有赖于警察“严格依法办事”,有赖于全社会减少与警方的对立情绪,形成相信警察、配合执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再说,若设立袭警罪,袭击医生的行为是否也要设立一个“袭医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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